近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聚众赌博案,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05年11月,被告人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替地下“六合彩”上线庄家本县古市镇人“木伢”(绰号,在逃)接单、写单,并聚集彩民丁某、黄某、向某等人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按写单金额抽取10%的手续费,共涉赌金额24635元;同时被告人丁某纠集被告人刘某帮忙接单、写单,按写单金额支付5%的手续费,被告人刘某共计写单9期,涉赌金额88775元,至2005年12月25日两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止,被告人丁某、刘某分别牟取非法利益3000余元及2000余元。2005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归案。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为维护社会风尚和秩序,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