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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啥时不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

来源:婉婕 作者:周武现 人气: 发布时间:2005-07-07

九江市公安局共青分局刘某等3位民警在对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中,为逼取犯罪嫌疑人盗窃物品的口供,刘某等人令其站立,双脚扒开,并用脚踢其腿部以加大扒开幅度,直到交待盗窃行为才让其自然站立。在连续审讯近三个小时后,车某脸色苍白,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近日,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另外2名民警也分别被判刑。(7月3日《新京报》)无独有偶。在山西省太谷县任村乡郝村一位13岁的孩子死前对其母亲说:“我怕去派出所再挨打,喝农药了。”孩子被紧急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孩子死后,法医曾查验了孩子尸体,有两处外伤,在腰部一处伤痕发黑,一处已经结痂,像是铁器烧烫所致。 “没有刑讯逼供,智力没有问题的少年被派出所民警送回家后怎么就呆傻?怎么就服毒自杀?这极有可能是一起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 法学专家、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佟立华有些激动地说。(7月4日《南方网》)近年来,曝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报道屡见报端,从前不久的“佘祥林杀妻”冤案到13岁少年怕去派出所再挨打,喝毒药自杀。再一次把刑讯逼供推到舆论的浪尖上。从依法治警的角度来讲,《警察法》和各地公安机关制定的警务条例中都明文规定,不准刑讯逼供,不准对嫌疑人使用暴力。可是,我们仍是不断地一而再,再而三地看到民警刑讯逼供至人死亡的惨痛事件?竟连未成年少年都惨死在这些所谓的“人民警察”手里? 虽然,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披上的是“因公违法”的外衣,但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素质是决定其是否是一名合格称职的民警。所谓素质,也就说民警要有较强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像对犯罪嫌疑人不准刑讯逼供、体罚和虐待,这其实是当一个民警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而实施刑讯逼供上明显的故意违法和违纪的行为,也就是执法犯法、知法违法。刑讯逼供虽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依仍存在。笔者认为,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侦查权的滥用没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这暴露出有关部门从严治警只落实到口头上,并没有落实到行动中,一旦警察暴力发生,或袒护,或推诿更有甚者说这是警察痛恨犯罪的一种过激行为。如此这般,怎么会不惯纵警察刑讯逼供呢?可见,遏制刑讯逼供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一法律制度难以奏效。 有幸的是,今年3月份以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与北京、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合作,正式启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目的是从侦查机关执法活动的操作程序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此举也是公安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在侦查活动中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尝试,对于从机制上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的温床,而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笔者认为,刑侦部门必须强化证据意识,注意在犯罪现场收集有关犯罪分子留下的细节,并在适当的时候运用高科技手段锁定证据,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水平和质量。刑讯逼供恶性案件发生后,除了对办案的这些素质不高的警察进行严惩外,对其所在公安局的相关领导也应该 究对其对工作、对下属监督管理乏力之责。同时,笔者也相信循着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以程序规范权力及以结果规制过程的思路,对侦查权进行良性、有效的控制,建构遏制刑讯逼供的法律机制,定会将这一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减少到最低程度或是有效地“切除”刑讯逼供这个刑事诉讼中的毒瘤,减少或杜绝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修水报社 手机1397926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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