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取得律师资格人员的学历条件将适当提高,这是今天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律师法修正案草案作出的规定。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受国务院委托,对律师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据介绍,今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法官法、检察官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确立了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报考人员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实行统一司法考试,要求参加考试人员具备统一的学历条件。但现行的律师法规定的报考人员学历条件与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报考人员学历条件不一致。这个问题如果不从法律上加以解决,势必影响2002年举行的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律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对取得律师资格和初任法官、检察官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申请执业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执业证书。“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从事律师职业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完) |